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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13056

歪酷博客

本处所始建于 2005年3月29 日,废止于 2007年6月10 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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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希 @ 2007-01-16 17:58

      一向对“驾驶”这件事打不起什么兴趣,说到买车,价格高了低了的倒还都在其次,只一想到堵到水泄不通的马路,我基本也就什么想法都没有了。最近老爸建议说了,与其在家呆着找工作,不妨趁这机会学车去吧。我一合计,也是这么个理,就答应了。

      学车第一件事儿自然是法培。一上来,二话不说,先播放一段精心制作而成的录象资料,其中把近年来国内的特大、重大交通事故归了包堆儿,血淋淋与泪汪汪那么一搀和,先给学员来个下马威,老师讲话,这是要用事实让学员们意识到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。但既然所有的驾驶人在学车伊始都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如此心理攻势,可每年因交通事故的数目咋还是这么惊人呢?我的理解是人们是否遵守交通法规,跟有没有被您吓唬过没有什么直接联系,还是跟“人”有关:有些人不用你吓唬,该怎么样还怎么样,本本分分行车;有些人你再怎么吓唬,照样我行我素、不管不顾的。

      再者,是否遵守交通法规与是否免于交通事故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必然的。比方说我开车上路,无论我再怎么小心翼翼,还是有可能被什么人给刮了、磕了、碰了、撞了……我当然会感到很冤枉,但至少对方会因其过错对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,怕就怕,有过错的对方不但不需要承担其过错对我造成损失的责任,更是以一种“弱势者”的姿态要求我反过来对其进行赔偿,那我真是比窦蛾还要冤枉了。可事实上,法律就是有这样的规定。比方说有个人突然心血来潮跑高速公路上散步,不偏不倚正好走进了我的车道,我不敢怠慢呀,赶忙一脚刹车,车是停住了,行人则先是在空中划了条抛物线,紧接着倒在地上就再也没起来。显然,过错完全在行人一方,法律也承认这一点,但仍然要由驾驶人对死者进行赔偿,理由“谁叫你没躲开”——这不是开玩乐么?恕鄙人愚钝,这种逻辑不太容易被我想通。不仅如此,您要是再趁辆车,坏了,还得上交强险,不买不行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,交强险既不是买给您自己,也不是买给您的爱车,而是买给您现在还没撞到但今后很有可能被您撞到的受害者。如梦方醒,原来步行时被撞到也是一种幸福,既有人事前为你买保险,也有人事后为你的过错承担责任,如此说来,既不买车也不开车的人,才是幸福的人。


曾经的这一天...


最新评论


vv

2007-01-16 22:13

呵呵,立地行动的还挺快!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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